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是在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围绕港澳台侨和外事等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广泛团结联系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就全省扩大对外开放、祖国统一以及涉外、涉港澳、涉台、涉侨工作中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与座谈活动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四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协的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发挥政协优势,开拓对外交往渠道,加强对外宣传,扩展对外空间。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和讨论会,研讨国际形势,学习宣传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及党和国家“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服务于统一祖国的神圣使命。结合我省实际,分析研究台湾、港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海外华人华侨的社会重要情况,增进了解,巩固友谊,发展合作。
(二)负责台港澳侨联络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广泛的优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做好台湾人民和华人华侨的工作,加强海外统一战线。开展对台湾同胞(含去台人员)、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亲友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促进甘肃同台湾、港澳及海外其他地区的经济、科技、商贸、文化、艺术等方面多种形式的交往,为发展甘肃经济牵线搭桥、献计出力。
(三)负责省政协出访组团工作和邀请来访活动。积极开展民间外交,设立“外事论坛”,不定期举办活动,交流外事工作经验。组织委员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根据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向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分管副主席或主席会议请示、报告。
第六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采取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学习座谈、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各种不同意见广泛进行协商。在需要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负责联系涉外、涉港澳、涉台和涉侨部门。要建立和加强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涉外、涉港澳、涉台、涉侨部门以及对口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联系和协作。不断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及本省各市、州政协、地区政协工委的联系、学习和交流。
第八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具体研究、决定委员会工作事宜、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和材料。
第九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协商委员会重大问题。全体会议须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每年不少于二次。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建议案、调查和视察报告、年度计划和总结、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稿等,须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重要问题,报告省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
第十条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领导。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委员会制定、实施工作计划的具体组织服务工作。
(二)承担本委员会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三)联系相关界别的委员及代表人士,综合、反映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界别的意见、建议。
(四)负责委员会各类文稿的起草以及调研成果的转化跟踪工作。
(五)做好委员会与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市、州、县政协、地区政协工委相关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工作。负责全国政协,各省(区)、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来甘视察、考察的安排、接待工作。
(六)办理秘书长与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本工作简则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报主席会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