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在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围绕经济建设、民族团结、社会发展等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就全省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党的民族与宗教政策、民族与宗教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与座谈活动,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对民族与宗教方面的有关论述和要求,宣传党的民族和宗教方针、政策,了解和分析研究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结合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实际,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广泛的优势,加强与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联系,开展经常性的走访、座谈和联谊活动,广交朋友。关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鼓励委员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三)加强民族团结,引导宗教和谐,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各民族各宗教团体之间和宗教团体同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宗教团体内部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四)与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联系,争取指导;与民族地区政协联系合作;密切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与配合,互通信息,开展工作。
第五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向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分管副主席或主席会议请示、汇报。
第六条委员会采取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协商讨论、学习座谈、参观拜访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需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具体研究、讨论和决定委员会工作事宜、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和材料。
第八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协商委员会重大问题。全体会议须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每年不少于二次。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建议案、调查和视察报告、年度计划和总结、在省政协全委会议的大会发言稿等,须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报告省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
第九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受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的领导。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等具体任务。
(二)草拟委员会年度学习、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
(三)做好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有关会议的计划安排、材料准备、组织协调等政务和会务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文件收发传阅、印章使用管理、资料收集整理、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组织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视察、调查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六)承担与市州政协和地区政协工委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工作。
(七)负责全国政协,各省、市、自治区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来甘视察、考察的安排、接待工作。
(八)办理秘书长和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本简则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报主席会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