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围绕法制建设、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来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 确定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广泛团结联系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就全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与座谈活动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三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委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思想和论述;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学习掌握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及工会、妇女、青年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组织委员对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法律、法规草案进行讨论和协商。
(三)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在深入调查、视察的基础上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适时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会、青年、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必要的活动,积极反映民主法制和工、青、妇工作方面的社情民意。
第四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汇报或报告。
第五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各种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在需要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法制组和社会组,按分工开展经常性活动。
第七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 政法部门及工会、妇女、青年等工作对口单位、各民主党派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逐步实现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加强与兄弟省(区)及本省各地(州、市)政协、工委的联系、学习和交流。
第八条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受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领导。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二)草拟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文件;
(三)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有关会议做好计划安排、材料准备、组织联系等秘书服务及会务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文件收发传阅、印信使用和保管、资料收集整理、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组织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视察和调查;
(六)负责全国政协,各省、市、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来甘视察、考察的安排、接待工作;
(七)负责与地(州、市)政协、工委社会和法制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办理秘书长和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本简则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报主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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