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作用,积极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广泛团结联系委员就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促进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为全体会议准备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办好提案工作反映。
(八)加强与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全国政协委员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各地政协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十)加强与自治州、市、县(市、区)政协和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对提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全省政协提案工作。
(十一)对于甘肃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优秀提案,提案委员会按照《政协甘肃省委员会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实施办法》,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评选表彰。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六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提案工作计划,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送交、催办、落实等工作;负责提案委员会各项活动、会议的计划、安排、材料准备、组织联系及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文件草拟、立卷归档及文件收发传阅、印信使用保管工作;走访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催办,参与开门办案等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提案征集和办理情况;负责全国政协、各省、市、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团来甘视察、考察的安排、接待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协提案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办理提案委员会和政协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本简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同时报主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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