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征集、编辑、出版、发行甘肃文史资料,组织省政协委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征集出版文史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和撰写。
(三)对各类文史资料进行整理、研究和归档、保存。
(四)编辑出版甘肃文史资料选辑和专辑。
(五)组织有关调查、视察活动,研究文史资料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以及港澳台和海外进行征编协作和史料交流;加强对市、州、地和县级政协文史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流。
(七)制定省政协委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的计划,制定省政协委员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的计划。
(八)组织学习、报告会等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第四条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根据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条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具体研究、讨论并决定委员会工作事宜和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文件等。
第七条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协商委员会重要问题。全体委员会议须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建议案、年度计划和总结、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大会上的发言稿等,须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报告省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
第八条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领导。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拟写文史资料和学习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文史资料的征集、组稿和记录、撰写等工作。
(三)办理来稿的登记、制卡、分类、编目、运转、保管、调阅等事项。
(四)整理、研究文史资料;编辑出版文史资料选辑和专辑。
(五)为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有关会议做好计划安排、材料准备、组织联系等服务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的文史资料交流工作。
(七)编印《学习参考资料》。
(八)做好图书资料的购置、登记、管理和借阅工作。
(九)负责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考核。
(十)办理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事项及日常工作。
第九条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报主席会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