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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立法和加强公共权力部门保密责任》——彭磷基

《完善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立法和加强公共权力部门保密责任》——彭磷基 

    近年来,随着公民个人隐私遭受侵害的案例不断增加,人们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部分专家成立课题组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该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已递交国务院信息办,马上将进入立法阶段。
  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刻不容缓。
  ——编者
  21世纪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信息成为商业领域中最活跃、最具有决定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因素。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给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实践来看,我国长期以来强调保护专利权、技术资料、企业客户资料等技术性资料或商业秘密,侧重规范私营部门(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非行业垄断性企业)及其雇员对上述信息的保护,但未重视公共部门(指公共权力机构和行业垄断性企业)及其职员对相关信息的保护责任。
  但是,目前我国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客户个人权利的可能,何况公共部门所掌握的客户个人资料信息量是私营部门无法比拟的,在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信息处理成本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公共部门泄漏客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大。
  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等资料被公共部门非法出卖、滥用的现象已无所不在:一个孕妇刚在街道的相关部门做了登记,推销各种妇幼用品的电话便纷至沓来;一个人办理了新车入户,保险推销员便拜访到了门口;一个人刚到电信部门为租用的房屋报装了一部固定电话,房地产中介人员便开始打电话询问何时要卖这间租用的房子……如果说个人信息泄露主要还局限于“推销产品”一类经营行为的话,那么,套牌车则将个人信息的“盗用复制”发挥到了极致。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不时报道有车辆被他人非法套牌使用,车主蒙冤受罚的事件,在部分非法使用套牌车个案中,套牌车的车型、车身颜色、车牌、行驶证,连发动机号、车架号竟然与真牌车的一样。究竟谁有那么大能耐,能得到这么准确的车辆资料?资料又是从何泄漏的呢?人们议论纷纷,许多人猜测是从车管部门泄漏的。2006年11月,中央电视台及深圳电视台曝光“深圳市车管所出卖车主资料给套牌车制造分子”的新闻恰好印证了这一说法。
  市民向有关单位提供个人信息是基于办理业务的需要或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而提供,然而,在某些部门的管理下,个人信息却无任何保护措施。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相当严重的局面,建议当前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首先要依靠法律手段,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使侵犯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惟一的相关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涉及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而该条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所以及时制定专门性法律,为信息的保护建章立制显得极为必要。
  二、规范规定企业、个人、权力机构采集及使用市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公共权力机构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可以采集一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但不能要求客户填写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基于特定目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被正当使用,不能被公开,更不能被出售,明确其对客户资料的保密责任、义务。
  三、对公共权力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信息管理责任制。
  在公共权力机构中,将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下属将客户资料出售、泄露的,除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外,上级领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提高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市民对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
  努力通过社会舆论、行业培训、公益宣传等方式,倡导尊重个人信息的社会氛围,谴责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用道德来约束从业人员。同时,加强市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这能从源头上避免个人信息被恶意收集、泄露的可能性,有效避免市民遭受侵害,同时也能有效减轻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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