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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号提案:关于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电价优惠政策的提案

关于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电价优惠政策的提案

  今年我们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贫困地区饮水工程设施建成投入使用逐年增加,有效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安全饮水。但是,由于贫困地区受自然地形地貌的限制,许多饮水安全工程为高扬程提水工程,用电量较大,增加了制水成本和贫困群众负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7号)第29条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191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取消农村人畜饮水提灌用电价格类别。农村人畜饮水用电,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电价标准”。相应类别的电价标准分别是:农业排灌地下水100米及以下扬程0.187元/kwh,100米以上扬程0.15元/kwh;地表水100米及以下0.187元/kwh,101—200米0.085元/kwh,201—300米0.075元/kwh,301米以上0.055元/kwh。贫困县农业排灌0.1509元/kwh,其中高扬程提灌:提地下水100米及以下0.12元/kwh,提地表水的101-200米0.0680元/kwh、201-300米0.0600元/kwh、300米以上0.0440元/kwh。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优惠政策未得到全面落实,影响了工程正常运行。
  为此,建议:省上供电部门作出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应类别电价优惠政策的明确安排,并确保各级电力部门切实执行到位,以减轻群众电费支出负担,降低供水成本,促进人饮工程良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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