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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提案:关于加强我省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我省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提案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抉择,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与建成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有矛盾,生态文明的法规体系不完善,节能绿色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成为制约着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瓶颈。
  为此建议:
  1.坚持规划先行,精准划分生态功能区
  以我省作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的新定位为中心,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图,科学规划主体功能生态区,严格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界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完善空间规划体系。避免环境违法主体因经济利益的考虑,钻功能区界线不清的“空子”,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对于重点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要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对产业准入制度从增量和存量方面进行调整。在增量方面要严格市场准入,完善产业准入的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在存量方面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限制其生产能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对于禁止开发区,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依法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难以关闭的,必须限期迁出。
  2.完善生态立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我省作为国家的生态安全屏障,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态势,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1)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原则和法规体系。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通过平衡相关方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举措,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2)以法律保障社会动员和参与。应把生态文明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并出台相关法规,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从生态文明建设中深切体会和明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激发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继续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3)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有利于将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的涉及生态补偿的规定进行整合,为生态补偿提供系统性法制依据和保障,提升生态补偿机制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应明确补偿主体,落实受益主体,让好生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补偿标准应按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为一个指标体系,按差异性补偿给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实行多元、灵活的补偿方式。
  3.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当前应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创新与完善经济政策,优化利益导向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经济激励。
  (1)“与时俱进”的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应有利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一是财政补贴必须兼顾生产与消费。在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地节水项目和企业的政策扶持的同时,采用绿色补贴方式推广节能产品,扩大绿色产品消费的补贴政策。二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继续扩大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和比重。绿色节能产品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列入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三是建立对生态区居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完善财政对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增强这些地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
  (2)“差别引导”的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两手都要用,用行政手段控制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用无形的市场手段调控市场供给。应改变初级产品价格过低和制成品价格偏高的格局,使西部地区得到合理的收益分享。
  (3)“绿色为本”的金融政策。应注重发挥金融政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发挥“正能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对限制性产业的贷款审批制度,提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信贷门槛。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鼓励政策性信贷资金向生态环保建设倾斜。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绿色信贷支持。对环保产业和其他产业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完善生态环保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高环境风险企业保证金制度。完善绿色保险服务,推进实施巨灾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清洁生产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资本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权再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节能减排。鼓励多渠道建立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助推生态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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