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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号提案:关于制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提案

关于制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提案

  2015年4月,委员会对我省散杂居民族乡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了解到,国务院1993年核准发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对民族乡的扶持照顾作了9条(款)规定,如第八条规定:“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第九条规定:“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经费、教学设施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这些规定内容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到位。另外,国务院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至今已20多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族乡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建议省上制定《甘肃省〈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依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结合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对《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有关“优待”、“照顾”、“采取优惠措施”、“采取减税免税措施”等加以细化,使得这些优惠扶持措施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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