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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于2015年1月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出重大部署,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要求。结合政协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中央要求,全国政协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代拟稿)》,全国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和全国政协党组会议审议后上报党中央,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实施意见》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意见》阐述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协协商的内容、形式,提出了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衔接的举措,明确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加强政协协商能力建设的要求,强调要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是指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文献。《实施意见》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对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谈谈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
  答:《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问:请您谈谈《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部署,主要精神和内容与《意见》保持一致,同时紧密结合政协实际,对政协协商民主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一是认真学习把握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在文件中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发展历程、重要原则等作了一些新的概括,对政协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等作了新的规范。二是将重点放在加强政协协商的具体化、程序化上。比如,在完善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等协商形式中,对参会人员、协商内容和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文件可操作性。同时,对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协商能力和制度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落实举措。三是注意总结各级政协协商民主的成熟经验,努力上升为制度规范,同时鼓励各级政协根据中央精神进行新的实践探索。

  问:《实施意见》在协商内容、形式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和新要求?
  答:
在协商内容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对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等作出规定,并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在协商形式方面,对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重要协商形式进行了细化,首次在文件中对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选择、会议组织、会前调研、成果运用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对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也进行了规范。在协商制度建设方面,要求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建立健全参政议政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研究制定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实施意见》还对建立健全政协专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提案办理协商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问:《实施意见》在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
加强与党政部门工作衔接有利于提高政协协商议政的实效。《实施意见》从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在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方面,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既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也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还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并对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在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方面,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领导同志或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方面,规定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

  问:如何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精神?
  答:
《实施意见》的颁发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是人民政协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最近,全国政协第十一次常委会议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学习讨论,并对下一步学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和各参加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重要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学习宣传,在把握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在指导履职实践、推动工作创新上下功夫,不断把贯彻落实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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