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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环境资源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相结合

山西将环境资源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相结合
旨在采纳委员建议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治理 

2007-05-30 09:12:31

   本报讯 (记者 武珍)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日前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将对去年省政府审议通过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作进一步修改,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山西省积极采纳政协委员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项具体举措。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相比,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部分立法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协调;配套法规的制定跟不上发展需要,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山西省政协委员杜恒斌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的提案,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要将资源环境指标的实施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府法制部门应把环境资源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结合起来,发挥其他法律在解决环境资源问题上的作用;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重视做好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做到一法多规、成龙配套、各司其职、协同前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山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纳政协提案建议,决定将环境资源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结合起来,并对现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不适应的部分及时进行修改,以逐步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山西省政府还拟将《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列入2007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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