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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届常委会关于设置研究室、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省政协十届常委会关于设置研究室、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8年1月25日政协甘肃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第十届委员会设置研究室和以下9个专门委员会:
  1、提案委员会2、社会和法制委员会3、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4、经济委员会5、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6、科教文卫体委员会7、民族和宗教委员会8、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9、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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