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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2017年3月31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丰富政协履职形式,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按照中共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协商议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注重实效、推动工作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政协组织之间均可提出提案办理协商要求。协商可以是提办双方协商,也可以是多方协商。政协组织可以召集多个提案者或提案承办单位进行集中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召集多个提案者开展集中协商。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在提交提案前就所提案由和建议进行咨询协商;在审查提案时就能否立案进行沟通协商;在办理提案前就办理工作进行交流协商;在办理过程中就办理进展进行督促协商;在办理答复时就满意程度进行反馈协商;在办理结束后就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可采取会议座谈、调研视察、现场办理、登门走访、电话沟通、信函征询、网络协商、当面协商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提案形成过程中的协商引导。提案者提交提案前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通过调研、咨询等方式全面掌握情况,充分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关单位应为提案者了解掌握情况提供方便,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解释说明,协助提案者对提案进行修改完善。
  省政协邀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向省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导向、投资方向及工作打算,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定期召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征集协商座谈会,沟通拟提交的集体提案选题和内容,共同做好集体提案统筹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社情民意,作为提案选题和线索;在每次全委会前印发《提案选题参考提纲》,供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参考。
  第六条  提案立案审查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组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开展联合审查协商;审查立案过程中积极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所立提案及提案的主办、会办、分办单位。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而转为“意见和建议”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第七条  提案交办协商。坚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联合交办提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交办。
  第八条  重点提案遴选督办协商。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与承办单位和有关方面协商,提出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报主席会议审定。选定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衔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印发,分层协调督促承办单位办理。分层协商督办重点提案,坚持省委省政府领导阅批督办、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协商督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场协商办理、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督办机制。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领导批示和重点提案开展联合督办,促进办理落实。
  第九条  提案办理专题协商。选择一些提案者关注度高、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深度协商研究,推动协同办理。
  第十条  “B”类提案跟踪督办协商。每次省政协全委会后,对上次全体会议提案办理结果为“B”类(拟采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督促原承办单位跟踪办理,并报送进一步办理的结果,促进“B”类提案的转化落实。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网络协商。建立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网络协商沟通机制,使提案提交、办理、答复、评议、查询等全面实现在线办理。通过提案在线办理系统和微信等网络技术平台,提高协商沟通效率。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复文网上公开,扩大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结果反馈协商。各承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及时沟通了解提案意图,答复提案者的咨询,反馈提案办理信息,协商提案办理工作有关事项。承办单位在答复提案办理结果前,先向提案者通报情况,协商沟通,再作出正式答复。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完善工作后重新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的协商监督。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运用提案工作,加强民主监督,积极构建协商式监督平台。建立提案工作双向评议制度,省政协组织部分提案者,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协商评议,并听取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双向交流,双向促进,提高提案质量,完善提案办理机制,增强提案办理实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考核。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提案工作台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参与和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采纳运用。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重点提案协商督办报告、重要提案摘报作出批示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重点提案协商督办、现场协商办案、会议集中协商办案、提办双方协商沟通形成的成果,督促提案承办单位采纳落实。各类调研、视察和协商会议成果需要转化为提案的,应及时转化,促进协商成果运用。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进一步激发提案者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领导。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政协领导带头调研、视察、协商督办重点提案,联系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省政协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承办单位,凝聚提案办理协商合力,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承担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提高提案办理协商水平。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共同研究制定,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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