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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机关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试行)

省政协机关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试行)
(2017年9月15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29次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引导省政协机关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省政协机关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四)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五)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七)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八)谣传、散布组织人事任免信息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网络行为等。
  三、严禁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二)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三)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四)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
  (五)违反网络安全法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网络活动。
  四、严禁以下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
  (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
  (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工作内容和信息;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网络行为。
  五、严禁以下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一)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个人信息;
  (二)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四)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
  六、严格规范以职务身份注册网络平台账号行为
  以单位职务和工作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要向所在党组织和网络管理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按互联网管理规定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严格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活动
  机关“党建工作QQ群”“新青年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机关党员干部个人自行组建的互联网群组,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论坛社区、跟帖评论等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责任和成员义务,强化群组内容监管和传播秩序维护。
  八、自觉抵制监督举报网络不良言行
  机关党员干部要自觉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不良网络言行,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言论等,不编造、不传播、不盲从;自觉履行监督举报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党组织、网络监管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处置。
  九、切实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和管理,不断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共同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机关纪检组、机关纪委负责对本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机关党员干部违反本规范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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