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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协商民主这个看家本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情回顾了人民政协70年的光辉历程,高度评价了人民政协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独特贡献,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使命任务、总体要求、着力重点,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是指导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人民政协职能定位赋予了新的内涵,为指导地方政协做好工作、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关切程度越来越高,对民主、公平和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利益诉求的表达愿望也愈发强烈的新时代背景下,把协商民主贯穿地方公共决策全过程,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依法依规让民众和利益攸关方通过协商民主参与到决策的论证、制定和实施中来,充分协商交流、深化思想沟通、广泛形成共识,就显得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把大多数人的意见特别是正确的意见纳入决策之中,及时矫正决策的偏差和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能够凝心聚力,把少数人的正确意见变成大多数人的共识,为决策合情、合理、顺畅的实施奠定广泛的民意基础,增强决策的可行性。这有利于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更好保障人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利于防止决策者因个人偏好而导致的失误,也有利于把人民政协制度坚持好、把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好。
  当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中,由于缺少与民众或利益攸关方参与和协商,没有让民意得到充分表达,决策方也因此没有全面了解和掌握民众的诉求,致使一些决策脱离实际,伤害了群众利益。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民主中有着天然优势,应该用好协商民主这个看家本领。一是“政协委员来自方方面面”,联系面广,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二是政协人才荟萃,“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郑重协商产生”,大都是各界别的精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三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以协商民主为主责主业,身份和利益相对超脱,在协商中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四是“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协商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五是“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长期的实践中,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协商体系和组织架构,协商的内容和过程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由地方政协来牵头,借助其已有的资源和平台进行广泛协商,能够广集良策以促进决策优化、广聚共识以推动决策实施,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协商成本、提高协商效率。具体来讲,就是要在推进地方公共决策中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上下功夫。
  要推进地方公共决策中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需要完善制度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运用好,发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要把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贯穿到具体的治国理政过程中,协商民主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因此,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从制度层面对民众参与协商的内容、方式、程序、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协商议题的选择更加合理,协商的程序更加规范,协商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协商的结果更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要推进地方公共决策中协商民主的规范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听意见、敢听意见特别是勇于接受批评、改进工作,是有信心、有力量的表现”。“人民政协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因此,要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在公共决策中开展协商民主的行为,大力弘扬我们党“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培育地方政府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增强其协商意识,提高其协商能力,使之养成协商习惯,在进行重大经济社会决策,尤其是涉及当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时,让民众或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进行充分的论证、协商,防止协商的随意性,坚决杜绝把协商流于形式的现象。
  要推进地方公共决策中协商民主的常态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对明确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规定”。因此,要把协商互动列为必要环节,对设定议题、组织协商、按什么程序协商、协商结果如何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地方公共决策中有序、有效开展协商民主的常态化、长效性。在协商的内容上,主要是对重大经济社会决策,尤其是涉及当地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进行协商,而不是所有决策都要协商。在协商的组织上,必须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有组织、依法依规地进行协商,必须是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不能是自发的、无领导的和无组织的、无原则的协商。在协商的方式上,要通过多种形式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重点把那些在群众中威望高、口碑好、有影响力的“关键少数”吸纳进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使决策尽量做到符合大多数民众的意愿。在协商的程序上,要把“提议、告知、协商、决策、反馈、监督、评估”作为基本环节,事前进行充分协商,力求取得广泛的共识;事中有监督,确保执行不出偏差;事后有评估,让利益攸关方代表或第三方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利弊,总结经验,从而使民众参与协商不仅成为公共决策的必备环节,而且是一个完整的民主决策的闭合过程。
  总之,我们要不忘人民政协制度创立的初心,把民众参与协商民主作为必备程序,贯穿地方公共决策中,让多协商、广协商、真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寓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真正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实现现代化。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政协主席、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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