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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话说】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物”从天降该如何维权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物”从天降该如何维权

——政协委员谈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

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楼上坠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头部血流如注。南京鼓楼警方介入调查后,于20日凌晨发布通报:女孩系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悲剧屡见不鲜,民众深受其害。但法律究竟如何处理高空抛物行为,许多人都是一知半解。高空抛物受害者该如何维权?高空抛物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若高空抛物者是未成年人,该如何追究责任?如果找不到高空抛物者,小区物业或者整栋楼的住户是否有责任?近日,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省政协委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斌斌,兰州市政协委员、律师张鸿俊,请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 小物件也会酿悲剧

有人把高空抛物称作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般民众可能仅仅知道高空抛物有危害,但却不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到底有多大。本报记者在查阅资料时看到,南京市消防支队特勤一中队曾做过一个试验,拿苹果、塑料花盆从高空扔下,结果发现,12米高时,地面钢板被苹果砸出凹痕。25米高时,扔下来的苹果可以砸碎一层玻璃,而小小塑料花盆的威力,则能比肩56式步枪。

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物理老师马维军告诉记者,一个物体从高处落下,高度越高,落得速度就越快,所携带的能量和冲击力也就越大。“从物理学的角度看,物体掉下来砸到人或者其他物体,其冲击力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坠落物体的质量、砸到物体时的速度和物体的坚硬程度。越坚硬的东西作用时间越短,破坏力和撞击力就会越大。所以高空坠物的危险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当高空抛物达到一定高度,即使是很轻的物体,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害。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一颗鸡蛋都可能成为致命杀手”。

显而易见,严重的高空抛物,就像一个隐形杀手。

■受到伤害该如何维权?

那么,当不幸遭遇高空抛物人身受到伤害时,受害者该如何维权呢?刘斌斌委员告诉记者,相较于其他侵权行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往往难以确定,如果伤者能够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则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进行维权,伤者可要求高空抛物者赔偿其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应的财产损失。如果伤者无法确定特定侵权责任主体,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向建筑物使用人进行维权,由实际使用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按份承担补偿责任,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张鸿俊委员表示,在发生高空坠物后,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现场人员或伤者要报警,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或物业公司应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或受害人员与责任人协商处理。

■高空抛物行为可否入刑?

为避免继续发生同样的悲剧,有人提出,应当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高空抛物行为,向醉驾入刑看齐。对于这一观点,张鸿俊委员认为,高空抛物如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存在主观恶意,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其或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斌斌委员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没有专门进行规定。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危害到了不特定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但该行为的危险性很难认定为与纵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对于单纯的高空抛物行为,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高空抛物者应该知道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如放任这些危害行为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可按照实际危害后果追究高空抛物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应由监护人担责

本报记者检索相关报道发现,多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伤事件背后,都有“熊孩子”的身影。除了此次南京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伤女童事件外,“12岁男孩天台玩耍失手扔下砖头,砸死一名女婴”“11岁女童24楼扔下苹果致一女婴重度颅脑损伤”“3名六年级学生14楼扔石头玩,一婴儿被砸骨折”……类似案例比比皆是。“熊孩子”肇事高发,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高空抛物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张鸿俊委员认为,未成年人抛物应由家长担责。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刘斌斌委员告诉记者,如果高空抛物者是未成年人,对于其刑事责任,需要根据高空抛物者的实际年龄及该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确定,如果该高空抛物者在高空抛物时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其进行高空抛物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有其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才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若该未成年人在进行高空抛物行为时,已满16周岁,其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结果造成刑事犯罪的,需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成年高空抛物者,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南京8岁男孩抛物案中,因其年龄未达14周岁,其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该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不能自证清白也需承担民事责任

在南京8岁男孩抛物案中,警方已经查明女孩系被楼上8岁男孩抛物砸中,但在大量的高空抛物案中,寻找高空抛物肇事者往往十分困难。那么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小区物业或者整栋楼的住户是否该负责呢?

刘斌斌委员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物业不承担责任,但对于整栋楼的住户,其责任需要进行区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找不到高空抛物者,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实际使用该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就是整栋楼的住户中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其不在该建筑物之中,或者其所处建筑物位置无法实施该高空抛物行为等,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住户无法证明或者不愿证明自己不是高空抛物者,则由这些住户按份承担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50%的补偿责任。

张鸿俊委员也表示,如果无法查明抛物者,则建筑物同侧可能造成该项损失后果的住户(能证明不能造成该项损失的除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张鸿俊委员表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究竟应当如何从根源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两位法律专家都认为,最终需要依靠城镇居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要有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养成不乱扔东西的好习惯,高层住户需小心谨慎,对可能造成的打击要高度警惕。

张鸿俊委员说,可从五个方面避免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物业公司负起责任,检查建筑物外立面,并向所有业主普及法律知识;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对居民进行警示教育,告知高空抛物除了不文明,也可能触犯法律;在生活小区容易发生高空坠物地段设立警示措施,提醒业主也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多设置监控设施,减少举证成本;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教育他们爱护环境、珍惜生命,提醒他们注意安全。

来源: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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