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我省地处黄河流域上游,承担着保护黄河流域“涵养水源、保障水量、改善水质、减少泥沙”功能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承担流域治理与保护义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也理应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国家制定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我省出台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也都提出要进行流域生态补偿。但从当前情况看,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为:缺乏权责明晰的事权划分,中央和地方在整个流域生态保护的事权划分不清晰;缺乏权能清晰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缺乏权威高效的统一监测评价体系,生态产品的产、耗、供无法实现价值化、定量化;省际间的生态补偿结算尚未建立。为此建议:
一、建立有利于生态补偿的财政事权支出体系
依据国务院出台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划分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衔接国家有关部委明确黄河流域治理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此建立“有目标约束、有任务分工、有资金保障、有责任承担、有绩效考评”的工作保障机制。
二、建立流域内自然资源和生态要素的产权体系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主导,建立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要素的产权体系。明晰权力主体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等基本权能,如按省、市划分取水权、碳排放权、污染物排放权等,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能登记的应登尽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力可流转,流转有收益,探索开展省际间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完善有利于生态补偿的监测体系
生态补偿的前提是可计量、可监测、可考核。在现有对天然径流、取用水量、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水土流失等要素监测的基础上,总结借鉴我省编制祁连山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负债表的有益探索,进一步集成提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兰州大学、中科院等科研机构的行业监测体系,优化布局一系列可考核评价省际、市际生态功能监测断面、站点,建立信息共享和跟踪评估机制,以年度为节点建立黄河流域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明确生态共同体内成员单位生态产品流入量、产出量、消耗量、流出量。
四、加快建立公平高效的生态补偿统一结算机制
借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口支援、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总结我省在渭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得失,建立黄河流域内省际生态补偿结算机制。综合考虑治理保护的投入、生态产品的产出以及发展机会成本的补偿等方面,积极呼吁国家层面建立生态补偿结算机制;争取中央财政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增加转移支付。完善森林、草原、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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